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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规定少搞“养眼”条文

发布时间:2009-11-17  来源:新华网-新华网评  字体大小[ ]

      陆志坚   作者文集

      在街头,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,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。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,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,不能进行回击。

      从法律层面上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,确保有法可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不但理所应该,而且是必须之举。但细品河南拟出台的相关规定,尽管很细很具体也很“养眼”,但却缺少可操作性。

      在执法过程中,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发生情绪对立、恶语相向甚至轻微的肢体攻击或推搡,这是常见之事。出现这种情况,最明智、妥善的解决办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持克制,避免矛盾升级,然后辅之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,平息事态。这是常用的处置方式,也是文明执法的严格要求。

      既如此,对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的事项再进行立法规定,不但没有意义,浪费立法资源,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使执法者无所适从,该理直气壮的反而因顾虑重重变得畏缩不前,影响执法质量。特别是在认定轻微攻击与恶意阻挠界线时,估计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判断,也就会作出不同的执法反应。

      比如,河南的《征求意见稿》中规定,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,应当予以警告,要求其停止行为,但不能进行回击。这种“轻微攻击”是指何种程度的攻击,是否带有恶意,是否带有暴力倾向,只能在具体执行中进行甄别,难以在纸面上一刀切。

      可以说,倘若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连自身安全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,还去一味强调“不回击”,这是不现实的。规定界定的范围不明了、不清晰,或者是根本无法去界定,必然导致相关“规定”成为应景之作,损害其严肃性。

      其实,倡导文明执法的规定已出台不少,无须再在形式上“吃旧馍”。最重要的是在落实上下功夫,以此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,真正做到依法执法、公正执法、文明执法。在执法程序规范、公正文明的前提下,对于肆意阻挠执法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惩。

全球公众传媒摘编:魚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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